法人科專

計畫簡介

為運用學術與研究機構累積之研發能量及既有設施,開發產業所需創新性、關鍵性、可擴散性之技術,或政策所需之研究, 以加速農業科技產業化及提升農業競爭力,因此農業部推動「農業學界與法人科專計畫」。

申請資格

1.學術機構:公私立大學。

2.研究機構:具有農業科技研究發展及產業化推動能力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或政府研究機關(構)。

3.共同執行企業(無補助):國內依法設立登記之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並不得為陸資投資企業(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布之最新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

4.提案計畫主持人須符合第1項或第2項資格,且最近3年須通過農業部辦理之「研發成果管理制度」評鑑或「追蹤考評」,或經濟部研究機構之「機構管理制度暨智慧財產管理制度」評鑑,且須具有固定之研究場所及執行計畫之基本人力與設備。

5.符合本年度農業學法科專計畫徵求研發重點項目。

申請類別

1.研究開發類:以科學方法或技術規劃開發農業產業發展所需之產品、技術、勞務、服務流程或創作之研究發展活動。

2.環境建構類:

  1. (1)建置或維持檢測與認驗證設施、實驗室及試量產工場(廠)。
  2. (2)蒐集、研析、評估及推廣產業創新研究發展相關科技、經濟、法律、市場資訊。
  3. (3)其他與建構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環境相關之事項。

申請主題與期程

1.申請主題得經農業部召開專家諮詢會議、農業學法科專計畫相關會議或專案簽呈訂定之,並採公告徵求方式受理。

2.計畫全程不得逾3年為原則。

作業流程

計畫作業流程圖
計畫流程說明:
  1. 計畫申請階段,自公開受理申請後,請詳閱申請作業手冊,依最新公告之計畫書格式撰寫全程計畫書,並備妥應備資料,於受理期限內完成申請。
  2. 全程計畫審查階段,包含資格審查、計畫審查(含領域審查、技術審查)、決審。通過決審者,或通過決審但須修改計畫書者,應於規定期限內修訂並填寫相關資料,並依農業部規定格式分年上傳年度計畫說明書至農業部農業計畫管理系統。
  3. 計畫核定階段,本計畫採分年核定方式,執行單位應每年提出年度計畫說明書送農業部審查。
  4. 計畫簽約階段,本計畫採全程審查、1次簽約、分年度核定,待第1年度計畫說明書完成核定後,始得進行簽約作業。

計畫申請

應備資料

按下列順序檢附文件(雙面列印),並以長尾夾裝訂,如為影本,計畫書封面請加蓋計畫主持人印鑑:

1.全程計畫書(1式2份)。

2.相關證明文件(1式1份):

  1. 通過農業部辦理之「研發成果管理制度」評鑑或「追蹤考評」可免附證明文件;通過經濟部研究機構之「機構管理制度暨智慧財產管理制度」評鑑則應檢附證明文件。
  2. 共同執行機構基本資料表。(共同執行單位若與申請單位同機構者免附)。
  3. 若有共同執行企業,應檢附依法規登記成立之公司、商業、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可至經濟部商業司網站下載公司或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結果;無合作單位或合作單位非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則免附)。
  4. 建議迴避之審查委員清單。
  5. 申請單位自我檢查表。
  6. 委託勞務之契約、合作意願書或報價單。(無委託勞務者免附;無制式表格)。
  7. 購置設備報價單。(無涉及則免附)
  8. 所提之計畫如涉及動物實驗,應檢附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審查同意之證明文件,如未能及時取得同意文件,應檢附申請證明文件。(無涉及則免附)
  9. 研發涉及基因重組、轉殖時,應檢附生物實驗安全委員會核發之「基因重組實驗申請同意書」。如未能及時取得同意文件,應檢附申請證明文件。(無涉及則免附)
  10. 研發內容涉及基因重組、轉殖者,應依農業部規定申請田間試驗,並檢附田間試驗許可文件後方得進行。(無涉及則免附)
  11. 研發內容涉及人體資料與人體檢體之採集與使用,應檢附醫學倫理委員會或人體試驗委員會核准之證明文件。(無涉及則免附)
  12. 研發類別為環境建構類並有建置或維持運作研究設施或設備之必要者,應檢附營運計畫書。(無涉及則免附)
  13. 待農業科專小組通知後,繳交上述資料電子檔(光碟)。

送件地點與服務窗口

1.請依「申請單位自我檢查表」確認資料齊全後,於計畫徵求期限內郵寄或親送至:「台灣經濟研究院農業科專服務小組」(免備文)(104230臺北市德惠街16-8號7樓)。

2.諮詢專線:(02)2586-5000轉586、585、580;傳真(02)2597-9641。

計畫簽約與經費核撥

補助款撥付

  1. (1)農業部於各年度科技專案經費完成法定預算程序後,始依補助契約分期撥付補助款予執行單位。
  2. (2)執行單位應將補助款設立專戶存儲,並單獨設帳管理至計畫結束10年以上,配合款應依計畫書及補助契約之約定運用。政府補助款及配合款均列入查核範圍,計畫經費之支存、變更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政府預算法及本部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規定辦理。
  3. (3)實施校務基金之學校及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接受農業部計畫,除依「農業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規定應繳回之研發成果收入、未執行之工作項目、未購置計畫核定之研究設備、經抽查剔除之經費外,其結餘款、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免予繳回農業部,超出部分應予繳回,惟計畫賸餘款超過計畫總補助經費10%者。另資本門如有結餘應全數繳回。
  4. (4)農業部於必要時得查詢、查核或派員實地查訪執行單位執行計畫之狀況、相關單據及帳冊,執行單位應予配合。

計畫簽約/管理/成效推廣及績效追蹤作業流程

計畫簽約與執行流程說明:計畫簽約→辦理請款作業→期中審查→不定期查訪→期末審查→結案請款→結案與績效考評作業→5年內需配合計畫成效推廣及績效追蹤